《夏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0-06-06 信息来源: 夏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0-06-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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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路产、维护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2008年7月1日实行的《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16年9月21日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为全面开展货车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货车超限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但从2020年4月起,因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仅以上法规已不完全适应源头治超现状,故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县交通运输局启动《实施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形成《实施细则》(初稿),并多次征集县政府法规室意见,县治超协调中心与交通局领导也多次组织研究,提出完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县治超协调中心组织修改完善后提交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并邀请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第二条列明了辖区内货运单位的具体内容:
“辖区内货运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具有生产经营权的生产经营性。依法是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列明了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联动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
联席会议制度是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参与共同建立治超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
第四条列明具体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属地监督管理。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管辖的重点源头单位进行派驻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对各单位派驻人员进行巡查、检查。
第五条列明了各部门对主管企业的职责的具体内容:
县自然资源局对矿山企业、砂石料厂进行有效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混凝土搅拌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第七条列明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治超义务具体内容:
货运源头单位要明晰各个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第八条列明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的行为具体内容:
“无牌、无证车辆”是指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黑车”;“证照不全的车辆”是指手续不全的机动车辆。
第九条列明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履行和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列明执法人员职责的具体内容: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指2人或者多于2人。
第十一条列明交通运输局执法行为具体内容:
交通运输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案件,均应及时移送有处罚权的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列明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具体内容: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是指未经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前置许可的,或者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经营者。
第十四条列明“黑名单”具体内容:
“黑名单”是指源头企业每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一次,三个月不得超过五次(含五次)。累计达到五次由县级主管部门移送市场监管局,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六个月内累计达到十次,由县级主管部门移送市场监管局,查封经营场所,对货运源头单位法人依法予以查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列明货物运单具体内容:
货物运单是指货运源头经营者按规定为承运车辆进行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的货物运输单据。货物运单是源头核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列明的处罚内容:
本条是关于货运源头工作人员及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十八条列明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四、程序要求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治超协调中心牵头实施,承担协调、监管和督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铁、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土石方建筑工地等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属地监督管理。
夏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协调中心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