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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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0-06-06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夏政发〔2020〕20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夏政发 |
夏政发〔202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夏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夏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夏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路产、维护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夏县辖区内道路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厂矿企业、物流中心、货场、货运站(场)、建材市场、商贸市场、农贸市场、煤场、铁砂场、石料厂、建筑工地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铁、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土石方建筑工地等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必须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对以上各单位派驻人员进行巡查、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到位的及时向有关单位下发源头治超督查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予以纠正,三日内不予纠正的报县治超协调中心,由县监察局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治超协调中心牵头实施,承担协调、监管和督查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要对辖区内行驶的非法改、拼装、国四及以下货运车辆进行有效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依法强制恢复原状。
公安机关对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的行为,接报警后要及时出警,严厉打击。
县应急管理局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的装载货运源头;对汽车维修经营企业车辆改装、拼装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合法储煤场进行有效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要对矿山企业、砂石场的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对非法占地装载货物源头依法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混凝土搅拌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建筑工地中标企业开工前,要作出承诺,不使用证照不全、拼装改装等违法车辆,保证参建车辆全部达到国四以上标准。
县交通运输局对货运站场、物流中心、运输企业及依法许可和主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通过巡查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全县货运源头派驻单位的履职情况通过巡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単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交通运输局要把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运输企业和个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黑名单”,对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实行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
(二)对于同一辆车的驾驶员一年内超限超载累计公告超过三次的,上报市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办证。
(三)对于同一货运企业,一年内超限超载车辆累计超过企业总营运车辆数10%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办证。
(四)将打击非法道路运输车辆工作纳入维修行业管理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国,实行一票否决制。机动车维修企业如出现违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行为,并为改装车辆提供维修服务,一年内累计发现三次,由市场监督局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于纳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和个人,定期上报市治超协调中心,在市级或省级运政网络予以公布。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单位内部治超机构和责任人,建立治超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张贴上墙;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必须邀请监管部门参加;
(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要建立登记制度;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对出厂车辆配发货物运单,并督促车辆加盖好篷布防止货物抛洒;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照、无行驶证、无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无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装载、配载,(车货总质量4.5吨以下无需提供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如:擅自改变车型,擅自更换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擅自变更载质量或加长、加宽、加高等,擅自增加或减少钢板或“减震弹簧钢板”数,增加或减少轮胎数;
(三)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虛假装载证明;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抛洒的。
第九条 货运源头単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填写货物运单;源头単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十条 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实施货运源头治超执法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査落实,移交责任倒查事项,并责问落实;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货物运单使用、统计制度、财务票证进行核对检查;
(三)对派驻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并移交责任倒查事项;
(四)对非法货源地进行明査暗访,督促监管机关限时取缔并移交责任倒查事项;
(五)发现道路货运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给予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上报县治超协调中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七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局。
(六)依据本细则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督促落实;
(一)全县矿山企业和砂石料场未按《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装载的,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省政府223号令进行处罚,并填写非法治理超限超载移送通知单,移送给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通运输局,并上报县治超协调中心;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交通运输局应当移送给应急管理局,并填写非法治理超限超载移送通知单。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通运输局,并上报县治超协调中心。
(三)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交通运输局应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交警部门7个工作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通运输局并上报县治超协调中心。
(四)全县混凝土搅拌站、建筑工地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的,使用证照不全车辆运输的,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填写非法治理超限超载移送通知单,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有关规定,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通运输局,并上报县治超协调中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县治超协调中心和上级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載、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并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货运源头治超“黑名単”制度,凡是三个月内超载五次(含五次)以上货物的货运源头单位列入源头治超“黑名单”,定期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中发现没有携带货物运单的车辆,暂扣车辆并责令驾驶员提供货物运单,对违法超载车辆进行源头倒查。
第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制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监管机关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局按照每辆次给予10000元罚款。并对过磅员、装载员及开票员每车次各处以500元罚款,对货源单位主要负责人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县治超协调中心。
六个月内累计达到十辆次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对货运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告县治超协调中心,由县协调中心对监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并予以通报。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罚金执行不到位或者拒交罚金的企业,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造成货物抛洒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货源单位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三)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抄报、抄告义务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単位的主管部门不配合交通运输局货送源头治超工作监督检查,对交通运输局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不依法査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