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5-27 信息来源: 夏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夏政发〔2020〕16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夏政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夏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夏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夏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发〔2019〕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一、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条件、对象、内容及标准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三、救助流程
(一)申请。
由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所在机构向所属市或县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批。
县残联对提出申请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局、扶贫办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履行审批手续。
(三)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公益一类、二类定点康复机构要优先救助民政、扶贫部门服务对象中的残疾儿童。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档案,制定计划,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计划;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四)结算。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申请——由定点机构按季度向县残联提交结算申请资料,在救助标准限额内予以结算。
审核——县残联对机构申请的补助对象采取电话回访、实地验收等方式进行审核。
拨付——县残联审核通过后,拨付定点机构救助资金。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由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规定购置辅助器具,由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
(五)相关要求。
1.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民政局、教科局、卫体局、财政局、扶贫办等单位间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2.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向审批救助的残联报告。
3.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对照《夏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后自行购置。
4.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由负责采购的单位与中标厂商直接结算。
四、资金保障与管理
(一)资金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县级财政在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给予支持,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按标准纳入预算分别承担,确保“应救尽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县财政对于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不低于200元/月的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
(二)加强衔接。
1.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有关单位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所属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2.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
3.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负责,县残联和卫体局、民政局、教科局、医保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扶贫办等单位参加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至少确定1所公益一类或二类的机构作为当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
县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卫体局负责做好有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配合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加强医疗康复机构专用人员康复技术培训。
教科局负责做好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要创造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开设学前教育,提供康复训练,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民政局负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申请工作。
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康复救助资金。
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和信息公示共享,做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定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扶贫办负责做好与残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在机构准入、执业、职称评定、政府补贴、捐资激励、土地划拨、财税扶持、规划建设、专业技术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政府举办的定点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控制费用、方便操作的原则,核算运营成本,确定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收费方式,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同时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康复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救助对象公示康复服务价格。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自行设定康复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加强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康复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强化经办能力,设立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教科局、民政局、卫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和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同时,要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规的定点康复机构举办者及负责人和救助对象家庭纳入“黑名单”。对违反救助政策、未能提供有效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各有关单位要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广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细则实施时间按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夏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夏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类别 |
名 称 |
产品救助标准 (元) |
救助周期 (年) |
产品说明 |
适用对象 |
视 力 残 疾 类 |
盲文写字板和笔 |
100 |
3 |
4行×28方 |
盲童 |
儿童盲杖 |
60 |
3 |
铝合金材质 |
盲童 |
|
光学助视器 |
150 |
2 |
树脂或玻璃制品、含多种倍数 |
低视力残疾儿童 |
|
听 力 残 疾 类 |
助听器 |
3000 |
3 |
招标采购全数字耳背式助听器,大功率、超大功率 |
0-6岁听力残疾儿童 |
4 |
7-14岁听力残疾儿童 |
||||
电子人工耳蜗 |
60000 |
一次性 |
招标采购电子人工耳蜗,包括植入体、体外机、电池 |
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 |
|
肢 体 残 疾 类 |
儿 童坐姿椅 |
1500 |
3 |
具有调整功能,有放置双手的操作平台、限位装置 |
不能自行保持坐姿的肢体残疾儿童 |
儿童轮椅 |
1500 |
3 |
除轮椅基本配置外,还包括各种固定装置及限位装置 |
因脑瘫等原因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活动的肢体残疾儿童 |
|
儿童站立架 |
1200 |
3 |
进行站立康复训练用辅助器具 |
不能自行站立的肢体残疾儿童 |
|
儿童助行器 |
400 |
3 |
手扶拉进式助行器,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带止退装置 |
独立步行困难的肢体残疾儿童 |
|
各类儿童手杖 |
100 |
2 |
木质、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 |
下肢残疾但上肢功能健全的残疾儿童 |
|
儿童矫形器 |
1200 |
1 |
国产材料定制产品 |
康复训练或术后康复的0-14岁肢体残疾儿童 |
|
儿童座便椅 |
300 |
3 |
可折叠,框架式,有靠背,钢质材料 |
肢体残疾儿童 |
说明:1. 未标注年龄的均指0-6岁残疾儿童。
2. 助听器和电子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定点机构验配和手术,其中助听器每名听力残疾儿童适配2台。
3. 产品救助标准指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产品购置费救助最高标准。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