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县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5-06-11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012925369/2025-00925 | 发布时间 | 2025-06-11 | ||
发布机构 | 夏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夏政办函(2025)12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等文件精神,对《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县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夏政发〔2022〕25号)部分内容做如下补充修改:
一、原方案“项目实施模式及各主体责任,利益分配方式中内容:“复垦项目验收后新增的耕地指标、产能指标如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收益分配按所得收益在减去投资成本后,原则上按7:3(政府:社会资本方)进行分配。政府自用指标,回购价格确定方式为:在集体建设用地和林地、园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成本+投资成本的35%计算回购价;在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成本+2万元计算回购价格”。
变更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优先保障夏县项目建设需要,结余占补平衡指标、粮食产能指标交易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4号)文件要求,补充耕地面积指标交易起始价格限价:14等7万元/亩,13等7.5万元/亩,12等8万元/亩,11等9万元/亩,11等以上每提升1等增加1万元/亩。
一是政府自用指标回购。回购价格确定方式为:在集体建设用地和林地、园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形成占补平衡指标的,每亩指标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成本的135%计算回购价,纯利润每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在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形成占补平衡指标的,每亩指标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成本加2万元计算回购价格。
一是指标交易利益分配。收益分配按所得每亩收益在减去投资成本后,原则上按7:3(政府:社会资本方)进行分配,但社会资本最高纯利润每亩不得超过3万元。
三是明确投资主体退出责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土地整治项目若由于自身原因自行退出项目建设,导致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项目未能实施完毕,项目前期所有投资归夏县人民政府,夏县人民政府接手项目实施完毕后,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粮食产能与原投资主体无关,原投资主体无权要求成本返还、利益分成及回购价款。
二、原方案中“项目运行程序,择优选择合作伙伴”中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告或公示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资本合作方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现变更为:择优选择投资主体。
一是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各项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投资主体。
二是对社会资本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投资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须的相关能力,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融资能力保障项目实施的完整性及延续性;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是否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在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或公示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资本合作方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该通知印发后,原《方案》内容涉及变更的以变更部分为准,其他部分执行原《方案》。
特此通知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