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5-10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012925369/2025-00738 | 发布时间 | 2025-05-10 | ||
发布机构 | 夏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夏政办发〔2025〕4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夏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管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主动作为,强化矿产资源巡查管理和保护、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建立和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发现报告、查处整治、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全面推进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按照《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县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实行“网格化”监管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夏政办发〔2021〕5号)要求,持续夯实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县级季度巡查、乡级月巡查、村级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彻底关闭非法开采的坑口、井口、巷道,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含采矿证到期未经批准延期续采或已决定关闭后继续勘查、开采)、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矿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小型加工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村民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进行非法盗采和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存在露头矿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民爆工作副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
县能源局党组书记
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国网夏县供电公司经理
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班子成员
瑶峰镇镇长
水头镇镇长
庙前镇镇长
裴介镇镇长
胡张乡乡长
禹王镇镇长
尉郭乡乡长
南大里乡乡长
埝掌镇镇长
泗交镇镇长
祁家河乡乡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乔俊耀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专班负责全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做到排查巡查到位、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各乡(镇):是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统筹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乡、村两级巡查监管责任人和“网格员”,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网格员”是本辖区打击私挖乱采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严格落实“乡级周巡查、村级日巡查”制度,对负责区域内关闭矿井(口)、私挖乱采易发点、关闭矿山、有证矿山等进行重点巡查,并设立警示标识牌和监管责任牌,发现新增的违法采矿点要纳入监管台账,及时上报并加强监管。
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工作,牵头 做好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巡查排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工作汇总等组织协调工作;做好矿界标识、技术鉴定、矿产执法等业务工作;对发现和移交的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违纪问题移交县纪委监委。
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负责对 发现、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矿产资源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负责开展配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现场秩序;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盗采矿产资源、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及保护伞。
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林业局:负责全县露天采矿企业矿区及周边林地、植被的监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巡查,发现毁林、破坏植被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负责全县露天采矿企业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
水利局:负责全县露天采矿企业矿区、河道水库淤地坝区域及周边水利设施的巡查监管;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进行巡查,对河道采砂和破坏、损毁水利设施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涉矿企业的市场准入的监督,依法查处无需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商砼站、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进行全面监管,对矿产资源流通、使用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溯源,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国网夏县供电公司:负责矿山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用电监管;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向各类非法采矿企业及矿产品加工企业等供电;依托企业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以及不明原因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加强用电监管,对断电后私接电路和私接农灌电等非法违法行为,立即断电并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
交通局:负责对砂石、土方等运输车辆进行索票、索证,排查原料来源,并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
交警队:负责配合对砂石、土方等运输车辆进行原料来源排查,以及道路查处、现场秩序维持、布控拦截、监控取证。
能源局:发现能源领域涉嫌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纪委监委:依法对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宣传部: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宣传造势,展示专项行动成果成效,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推进排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扛牢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集中一周时间对辖区私挖乱采易发点进行全面摸排,并落实好筑坝、封路等防范措施。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县住建局要对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商砼站、建筑工地等矿产资源流通使用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砂石等矿产品来源全面落实溯源、核实,有效遏制非法违法买卖销售矿产品问题。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入开展宣传,落实群防群治。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此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同时建立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易随环境的变化出现反复,必须长期坚持。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切实维护好全县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