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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5-04-29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就业服务局、 省社会保险局:

      各地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5〕18号)精神抓好落实。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人社部文件要求:“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 还”。我省顶格执行国家政策,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 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 还。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企业划型。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在现有划型基础上进行核实、修改、确 认。首先,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确定的大 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它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其次, 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 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最  后 ,仍无法划型的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该企业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进行划型标识,上年度12个月平 均缴费人数≥300人的按大型企业认定标识。企业分支机构按其 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 可提起变更申请,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 一是要加强 与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共享有关数据。二 是对于共

      享数据有困难或部分数据质量不高无法判定的,要以审核之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平台查 询结果,对企业进行查询核验,并将实时记录存档。三是通过以 上方式仍不能获取信息的或企业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印证 资料进行判定。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人社部文件要求:“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 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 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 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我省顶格执行国家政策,标准为: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 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  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 险)费、价格临时补贴、为大龄领金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 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 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认真

      开展失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梳理工作,加强对经办机构的指导调 度,每月发放日后要统计汇总发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 商讨解决措施,提出工作打算,有效处理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待 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召开会议、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等有 效方式,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主动 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已知政策却不主动申请 的视为放弃。经办机构在受理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时,要对劳务派 遣单位合作的用工单位名单和被派遣劳动者数量留存备案,便于 后期核实资金分配情况,同时告知资金分配原则和用途。在稳岗 返还资金发放后,要跟踪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 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 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 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 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 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要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 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 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优化经办管理。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 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 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 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 户。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经办系统或小程序向符合失业 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 结 果 。

      二是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持续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工 作,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 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 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 补贴等情形;各级经办机构与就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共享已 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人员的信息。对同一用人单位职工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 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比例过高、连续缴费不 足3个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跨省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形及时 开展核查。不法中介机构招揽失业人员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 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罚款,涉嫌欺诈 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 安全办”行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既要通过官网官微、 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还要向符合条件 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 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社部发〔2025〕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 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 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

      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 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 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 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 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参照实施。

      二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 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 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  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 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 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  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 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 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三 、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 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 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 人员保障工作。

      四 、加强经办服务管理。 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 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 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 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 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 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 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 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 APP 、 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 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 时反馈结果。

      五 、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 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精 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 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 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 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 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 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

      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 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具体实施举措, 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省级统筹质效,保障政策有序落实。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 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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