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民政局临时救助政策
时间:2024-06-06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临时救助申办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乡(镇)民政办、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造成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如遇突发事件需提供相关认定单位或现场证明材料;
(5)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乡(镇)民政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确认家庭困难情况,帮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受理。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对于认定的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社会化发放救助金。对于认定的四、五、六类农村救助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直接审批发放救助金,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对于认定的四、五、六类城市救助对象经社区居委会审核后,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
对于急难型救助,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要注重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原则上家庭年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对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此标准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经县民政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具体额度,原则上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0元。
一类:遭遇重特大车祸、火灾等各类突发事故,造成家庭两人以上死亡或重度伤残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抢救或长期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经济窘迫,陷入困境,且经公安机构认定无肇事方承担责任或肇事方无力承担相应费用的;家庭有两人以上被诊断为重大疾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无力承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绝境的。给予5000元-10000元救助。
二类:遭受突发性事故或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大病,个人自负费用支出较大,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元-5000元救助。
三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住房为土坯、砖土、土木结构,家庭基本生活用具简陋、无基本家用电器,且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卧床的;有家庭成员在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不含自费生),经教育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有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经调查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享受医前救助。给予1000元-3000元救助。
四类: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500元-1000元救助。
五类: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300元-500元救助。
六类: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给予100元-500元救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不自食其力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5.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人民政府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