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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夏都臻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4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夏县“夏都臻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公用品牌使用秩序,维护品牌信誉、形象,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

      “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中的品牌视觉形象系统包括“夏都臻品”公用品牌标识识别(含:名称、商标和徽记)、各类包装物容纳物、各类宣传品及文创衍生品、各类形象店旗舰店店宣及店招等。

      第四条 责任和义务

      夏县相关职能部门、被授权使用主体均有规范使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维护“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形象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五条 固定规范管理

      凡涉及使用品牌视觉形象系统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执行;若遇特殊使用情形时,可向夏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使用申请,述明使用情形,由夏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产品管理

      申请使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的生产主体,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提交使用申请后经批准,方可使用;

      (二)须按照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规范使用;

      (三)“夏都臻品”公用品牌须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商标规格不得小于产品自身的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形成区域“母品牌”、企业“子品牌”叠加品牌的规范。

      (四)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五)基地生产严格执行“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团体标准,授权主体如实填报生产记录档案,提供可视化、影像化的管控资料。

      (六)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夏都臻品”公用品牌。

      第七条 广告管理

      申请使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的宣传主体,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提交使用申请后经批准,方可使用;

      (二)须按照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规范使用;

      (三)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夏都臻品”公用品牌;

      (四)不得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发布引起公众反感、非议、对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言行;

      (五)相关当事单位(个人)因广告宣传等行为导致品牌负面事件须及时上报;

      第八条 终端管理

      申请使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的销售主体,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提交使用申请后经批准,方可使用;

      (二)须按照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规范使用;

      (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九条 服务管理

      申请使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的服务主体,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直接服务人员,须统一人员识别系统,规范人员面貌、话术;

      (二)规范售后服务,统一售后电话。

      第十条 退出机制

      “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生产、传播和服务主体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夏都臻品”公用品牌使用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

      (二)产品品质下降,低于“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团体标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

      (六)对“夏都臻品”公用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夏都臻品”公用品牌标识;

      (八)其他影响“夏都臻品”公用品牌权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品牌保护

      “夏都臻品”公用品牌专用权、品牌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害行为,对“夏都臻品”公用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夏都臻品”公用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责任机制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

      山西农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夏都臻品”公用品牌集体商标的运营者,享有商标使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运营方职责

      山西农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责:

      (一)负责“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发展战略制定与执行;

      (二)建立“夏都臻品”公用品牌体系,建设“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形象识别系统,指导管理各授权企业按照“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形象系统进行产品的形象规划与传播;

      (三)丰富“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内涵;

      (四)主导“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宣传,包括内刊编辑、制作、出版、网站建设及更新维护、自媒体平台(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维护等;

      (五)“夏都臻品”公用品牌的公关管理工作

      (六)“夏都臻品”公用品牌危机公关的处理;

      (七)山西农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品牌使用规范监督、举报。

      第四章  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奖励机制

      为规范“夏都臻品”公用品牌使用市场,山西农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夏都臻品”公用品牌违规使用有奖举报,对在“夏都臻品”公用品牌规范使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管理奖励

      对未发现的“夏都臻品”公用品牌违规使用事件进行举报的给予1万元奖励,评判标准以年度考核为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夏都臻品”公用品牌授权产品及企业,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宣传推广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程序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经山西农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给夏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评定、公示后,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夏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生效。

      附件:夏县“夏都臻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夏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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