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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县人民政府关于东风东街提升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23-09-13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公共设施,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实施东风东街提升改造,对部分东风东街的房屋、土地依法征收。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

      (一)征收范围:东风东街部分居民房屋、宅基地及附属设施和单位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

      (二)征收主体:夏县人民政府

      (三)牵头单位: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实施单位:夏县夏都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基本情况

      东风东街(十字路口至电影院)全长330米,道路两侧有6家单位和22户居民住宅。其中:道路北侧居民住宅有10户,单位4家(工商银行、百货公司二商城、外贸公司、电影院);道路南侧居民住宅有11户,单位3家(交电公司、城关医院、新华书店)。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及现有建筑实际情况,确定道路两侧建筑全部拆除至距离东风东街现有道路中线17.5米处。同时遵循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的原则,本次拆迁涉及的单位有3家(工商银行、百货公司二商城、电影院),居民住宅15户(含空宅基1户),拆迁面积约3320平方米。具体拆迁面积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四、征收工作机构及土地和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为了保证有序高效完成征收工作,县政府成立东风街提升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征收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东风街提升改造征收、补偿等事宜。

      征收工作办公室按照被征收房屋法定的有效土地证明和房产证明确认征收对象:①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认定,以有效土地证明和房产证为依据。对暂不能明确权属的,待依法确权后处理;②未经登记或房屋产权不完整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原因和其他情况进行认定处理;③土地权属有争议、房屋产权不明的,由土地部门、房地产部门、村委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确认,同时妥善做好有关证据保全,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④设有抵押权的土地和房产,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⑤被征收人若有产权、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在解决期间不停止征收程序和进度的正常进行。

      五、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宅基地、土地及其它附属物、附着物等的价值,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程序如下:

      1.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由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3.由评估机构实地勘查、调查。

      4.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由评估机构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提出质疑,由评估机构负责说明、解释。

      6.由评估机构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7.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仍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等。

      六、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采取一次性货币化,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拆迁后的单位和居民可在剩余土地或宅基上按有关规定新建房屋。被征收的居民建筑拆除后,新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最突出部分垂直投影不得压占拆迁线,新建住宅层数不得超过2层,平房顶总高度不超过8米,坡屋顶总高度不超过10米,其它建设条件要严格按照《夏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夏政办函【2021】80号)执行;被征收的单位建筑拆除后,新建建筑要按照夏县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用房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3.院内附属物、附着物、室内装潢价值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

      宅基、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城区区域基准地价确定。宅基、土地上是老旧建筑的,补偿面积以老旧建筑外墙皮退让至拆迁线处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准;宅基、土地上是新建建筑的,补偿面积以宅基所在一侧距离路缘石最近的老旧建筑外墙皮退让至拆迁线处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夏县人民政府关于东风东街提升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附件1、2的参考标准评估确定。

      (三)各户装潢费根据现有住房内部装潢实际情况分类,同类装潢平衡议价,执行标准100—300元/㎡。

      七、征收工作几点要求

      (一)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地、违章抢建、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完征收相关程序后,由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本方案由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夏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附件1

     

     

    房屋征收补偿参考标准

    结构

    补偿价格
    (元∕㎡)

    标准

    备注

    框架

    1700-1800

    基础打桩、钢筋混凝土主体,层高2.8米以上,水、电、暖齐全

    缺项扣除标准
    1、水20元∕㎡;

    2、电20元∕㎡;

    3、暖气30元∕㎡;

    4、门窗20元∕㎡;

    5、内外墙装饰标准15元∕㎡。

    砖混

    现浇

    1400-1500

    主体以砖墙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现浇楼面,层高2.8米以上,水、电、暖齐全

    预制

    1300-1400

    主体以砖墙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预制板楼面,层高2.8米以上,水、电、暖齐全

    砖木

    1000-1100

    主体以砖墙承重,木屋顶,层高2.8米以上,椽头直径8公分以上,水、电、暖齐全

    900-1000

    主体以砖墙承重,木屋顶,层高2.8米以上,椽头直径8公分以下,水、电、暖齐全

    土木

    600-700

    主体以土墙承重,木屋顶,层高2.8米以上,椽头直径8公分以上,水、电、暖齐全

    仓储用房

    1200-1500

    石棉瓦或彩钢瓦顶,层高4.5米以上,支架为钢或铁结构,墙厚37公分,有护围,水、电、暖齐全。

    简易

    350-450

    木质屋顶层高2.5米以下;檐高2.2-2.5米,支架为钢或铁结构,墙厚24公分,石棉瓦或彩钢瓦顶。

    200-250

    檐高2.2米以下,支架为木结构,有围墙,土地面。(含蒙顶标准)

    说明:该补偿标准不含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基准价格标准执行。

     

     

    附件2

     

     

     

     

    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价格

    标准

     

    围墙

    砖围墙

    100元/㎡

    贴瓷砖或壁画

     

    土围墙

    30元/㎡

    土胚

     

    院内硬化

    75元/㎡

    地板砖

     

    50元/㎡

    水泥抹面

     

    防盗门

    1000元/面

    全封

     

    800元/面

    半封

     

    防盗窗

    60元/㎡

     

     

    树木

    成材树

    40元/棵(砍伐费)

    树干1米处直径7公分以上

     

    非成材树

    10元/棵(砍伐费)

    树干1米处直径7公分以下

     

    经济树

    50-150元/棵

    挂果树

     

    30元/棵

    未挂果树

     

    1000元/眼

    10米以下含10米(灰管井)

     

    120元/米

    10米以上,每增加1米(灰管井)

     

    水池

    60-100元/立方米

    特殊情况按照类似的市场价格补偿

    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