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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2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03-30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012925369/2023-00387 发布时间 2023-03-30
    发布机构 夏县人民政府 文号 夏政办发〔2023〕7号
    主题词 其他 体裁 其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夏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夏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夏政办发〔2022〕14号文件中《夏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夏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运城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夏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夏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夏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夏政办发〔2019〕39号)等。

      1.4  事故分级

      依据有关规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2.1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武警夏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夏县供电公司。

      根据事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长可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2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县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县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县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有关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武警夏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查、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直有关单位。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对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对策建议,制定事故造成的大气、水源、土壤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县现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6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7  宣传报导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8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工信科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国网夏县供电公司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9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2.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  风险防控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风险防控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内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要充分运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全县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重点监控。同时,与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

      4.2  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待命状态。县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有关要求,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应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报告。

      5.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开展人员搜救、医学救援等工作。

      5.3  县级响应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等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5.3.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救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市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精神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县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保持与上级指挥部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有关指令;上级指挥部未到达事故现场前,县指挥部按照本应急预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领导小组及应急工作组;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等先期到达事故现场,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企业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利用现有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实施指挥权的移交工作,县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5  响应调整

      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6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三级、四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二级响应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结束,一级响应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  其他保障

      县人民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县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 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5)县人民政府要求修订的;

      (6)县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印发满3年,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自行废止。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夏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运城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夏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夏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夏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夏政办发〔2019〕39号)等。

      1.4  事故分级

      依据有关规定,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  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2.1  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武警夏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夏县供电公司。

      根据事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长可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2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县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及以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县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有关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武警夏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查、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  技术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直有关单位。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对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对策建议,制定事故造成的大气、水源、土壤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县现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6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7  宣传报导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8  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工信科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国网夏县供电公司及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9  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2.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  风险防控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尾矿库生产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要建立完善尾矿库生产安全领域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化解尾矿库生产安全风险和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内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运用尾矿库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尾矿库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全县尾矿库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重点监控。同时,与县能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

      4.2  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较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待命状态。县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有关要求,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应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报告。

      5.2  先期处置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开展人员搜救、医学救援等工作。

      5.3  县级响应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等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5.3.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救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市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精神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县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保持与上级指挥部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有关指令;上级指挥部未到达事故现场前,县指挥部按照本应急预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领导小组及应急工作组;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等先期到达事故现场,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企业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利用现有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实施指挥权的移交工作,县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全力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5  响应调整

      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6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三级、四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二级响应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结束,一级响应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

      6.2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  其他保障

      县人民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应急保障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县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  附 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5)县人民政府要求修订的;

      (6)县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印发满3年,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自行废止。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县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县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县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县级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条件

          附件:夏政办发〔2023〕7号夏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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