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审计局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时间:2023-03-21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012925369/2023-00245 | 发布时间 | 2023-03-21 | ||
发布机构 | 夏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完善审计组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工作通过审计组开展,实行廉政监督员制度。审计组组长为廉政第一责任人,对审计组廉政工作负主体责任,廉政监督员负监督责任。分管领导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第三条 廉政监督员分为局党组派出廉政监督员、审计组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和外聘廉政监督员。
局党组派出廉政监督员和外聘廉政监督员,主要监督审计组和审计组内设廉政监督员廉政工作开展情况,对局党组负责,原则上由不分管该审计组的党组成员或者局党组聘任的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视工作需要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向审计组适时派出,为非固定人员。
审计组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主要监督审计组廉政工作开展情况,由股室(审计组)内部人员兼任,对审计组负责。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原则上在各股室(审计组)中产生,由股室负责人或审计组长确定,一般为审计组人员兼任,固定不变,审计组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须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党组派出廉政监督员视工作情况而定。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担任局党组聘任廉政监督员的,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后,向其颁发聘任证书。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做到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第五条 局党组派出廉政监督员即非分管该审计组的党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在局党组领导下,指导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组党风廉政工作;
(二)督促审计组成员认真执行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勤政敬业、秉公执法意识;
(三)在审计项目进点前指导审计组长有针对性地对审计组进行一次廉政教育,提出要求,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四)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组及成员廉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1.指导审计组长监督审计组是否有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实和提交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2.监督审计组有无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的情况;
3.注意发现审计组成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4.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反馈《审计廉政回访调查问卷表》。(五)重要事项可随时向局党组直接报告和反映。
第六条 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在审计组长领导下,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组党风廉政工作;
(二)了解并监督审计组成员遵守党纪国法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客观公正、依法处理;
(三)督促审计组成员认真执行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勤政敬业、秉公执法意识;
(四)监督审计组是否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工作纪律,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五)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组及成员廉政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1.协助审计组长监督审计组是否有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实和提交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2.监督审计组有无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的情况;
3.注意发现审计组成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4.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反馈《审计廉政回访调查问卷表》。
(六)审计项目实施中,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长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对照《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相关党纪条规如实、及时将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情况进行总结,经审计组组长签字后,及时报局党组备案。
(七)审计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组《审计廉政回访调查问卷表》和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相关资料、报表,整理存档。
(八)认真总结审计组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做法,为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九)重要事项可随时向局党组直接报告和反映。
第七条 外聘廉政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并监督审计组成员遵守党纪国法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客观公正、依法处理;
(二)监督审计组和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廉政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向局党组报告重要事项。
第八条 局党组、股室(中心)负责人和审计组长要积极支持派出廉政监督员、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和外聘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内设兼职廉政监督员因工作调动,审计组应及时指定接替人选,并报告局党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夏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