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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三烧”的通告

    时间:2023-03-21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012925369/2023-00226 发布时间 2023-03-21
    发布机构 夏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其他 体裁 其他

      入春以来,天干物燥,气温回升较快,特别是春耕、清明即将到来,野外用火、烧荒等现象频发。为有效保护环境,防止“三烧”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夏县辖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树叶、树枝、荒草和垃圾等;

      二、提倡科学祭祀、环保祭祀、文明祭祀,告别祭祀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树立环保意识,做到不污染环境,禁止烧纸钱、焚香、燃放鞭炮;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公安基层派出所要积极配合乡镇做好三烧管控;住建部门要加强城区“三烧”管控,尤其要加强保洁员队伍管理,坚决禁止焚烧树叶、垃圾;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乡村保洁员队伍管理,坚决禁止焚烧树叶、垃圾;水头工业园区要加强园区“三烧”管控。各乡(镇)、村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加强巡逻巡查。凡发生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各乡(镇)、村,对属地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因禁烧工作不力,发生多处火点,受到上级通报的,根据《夏县禁烧量化问责办法》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严格依法处罚焚烧行为。对擅自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及其他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欢迎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夏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