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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县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3-03-09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012925369/2023-00178 发布时间 2023-03-09
    发布机构 夏县人民政府 文号 夏信用办〔2023〕1号
    主题词 其他 体裁 其他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运城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结合我县情况,制定了《夏县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3年3月2日 

      (此文主动公开)  

     

    夏县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全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措施》(晋发改信用发〔2022〕467号)等决策部署,突出服务决策、惠民便企两条主线,做好数据共享、应用创新两篇文章,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围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2年修订版)》,强基础、补短板,全面提升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

      1.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文件精神。全县上下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3个顶层设计文件(附后),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原文转载,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各自职能,不断总结经验亮点,进一步把信用体系建设推向新阶段。(责任单位:县信用办及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全面归集信用信息

      2.依法归集信用信息。认真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规定,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归集“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五类行政管理信息,和企业的“纳税、水、电、气、不动产、科技研发”等六类特定信用信息,归集企业信用承诺和履诺、违诺信息,并确保信息归集合规率达到要求。鼓励信用主体以合法、规范形式向市信用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承诺对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重点职业人群的个人信用档案,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各有关单位应从业务办理源头确保报送信用信息数据常态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3.提高“双公示”工作质量。结合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实际情况,适时在县政府网站和“信用运城”网站更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信息。依托“信用运城”网站,严格执行“双公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示的情形外)7个工作日内必须公示共享的工作机制,持续对“双公示”的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实行逐月考评排名通报工作机制。建立“双公示”工作台账,组织常态化瞒报信息抽查检查。加强对“双公示”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市发展改革委征信服务中心每周推送我县的不合规信息数据要及时向各有关单位反馈并督促纠错和按要求重新上传覆盖,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双公示”异议信息。造成国家对我县信用监测预警指标考评扣分的,在本年度政务公开“双公示”指标考评中对相关单位作综合减分项扣分。(责任单位:县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有关职能部门)

      三、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

      4.防范化解融资风险。推动企业开展遵纪守法等信用宣传,增强诚信营商意识,主动公开做出信用承诺。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牢固树立诚信发展理念。向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化、机制化共享中小企业融资授信信息,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增速,大力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严格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19〕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付息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运银发〔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县财政要按照规定给予风险补偿,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延期付息支持。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要抢抓政策机遇,降低信贷风险和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占比。(责任单位:人行夏县支行、县银保监、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

      5.对重点领域市场主体持续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认真落实《运城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运信用办〔2020〕33号),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粮食、税务、医药、食品、生产、冶金工贸、消防、医疗器械、科技、文化旅游、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常态化开展信用分类分级和“双随机”监督检查中落实差异化监管对策。(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文旅局、县工信局、县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6.积极开展联合奖惩。严格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规定,清理规范地方性失信约束制度,严格认定严重失信标准,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积极开展联合惩戒。严格严重失信名单退出程序。常态化、机制化向“信用运城”平台城市信用监测系统报送奖惩案例。(责任单位:县信用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7.全面推行告知承诺+信用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事项19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等文件要求,公开告知承诺办理事项清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在办理行政事项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履约践诺和违约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上传到“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信用承诺公示”专栏,依法依规公开。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验收和信用承诺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信用监管台账。大力提高信用履约践诺信息上报数量占城市企业承诺总量的比例。(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8.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监管。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信用监管,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充分应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反馈我县市场主体的最新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山西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晋发改信用发〔2023〕27号)要求,直接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和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行业系统主管成员单位)

      9.积极应用信用报告。将“信用运城”网站嵌入到各级行政许可(审批)的办事流程当中,落实“逢办必查”工作机制。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过程中积极应用信用报告,认真执行市信用办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运信用办〔2022〕23号),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管理服务中使用“信用中国”或地方信用网站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差异化管理服务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

      五、“增减”特定信用主体总量

      10.增加守信激励名单总量,减少严重失信名单总量。税务部门要积极增加守信激励信用主体总量,提高A级纳税人占全县法人企业的比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条件审查,审慎纳入新增严重失信名单,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减少严重失信信用主体总量,降低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主体数量占全县企业总量的比例;对届满最低公示期限且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各纳入部门要主动督促指导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严重失信名单退出比例。(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及依法认定严重失信名单的权力部门)

      六、积极开展信用修复

      11.积极推动失信信息修复。对失信市场主体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督促修复”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加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恢复和改善失信主体信用状况。大力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58号令),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恢复其应当享有的权利。积极推动公示期满最低时限的各类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山西)”、“信用中国(山西运城)”三级信用网站进行线上和线下信用修复,按照“信用运城”网站“信用修复”专栏公开的流程和条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市级审核及时撤销公示的失信信息。在信用修复中尽量避免错误审核,坚决杜绝无故拖延、超期审核现象。(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七、加强政务领域诚信建设

      12.主动归集公开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发改体改〔2021〕1670号)要求,主动归集上报本辖区产生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对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督察发现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响应、积极反馈处理结果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13.持续开展政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根据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反馈问题清单,督促有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做好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工作。严格预防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县国资局等政府部门)

      八、加强诚信宣传和社会舆情监测

      14.以褒扬诚信为引导,推进信用宣传教育。持续深入推进“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加强青少年、企业家、重点职业群体的诚信教育。围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3·15消费者权益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质量月”、全国消防日、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活动。通过“信用运城”网站等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经常性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解读分析联合惩戒案例。各级各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发生滥用信用手段,信用应用泛化等严重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交通局、人行夏县支行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15.关注社会舆情信息。在互联网上审慎曝光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发生的负面事件信息,对大众媒体和上级部门检查曝光的负面事件信息,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处理并回应关切;严格预防发生涉医疗、安全、食品等领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涉非法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重大失信事件。(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法院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附件:

      国家信用体系建设13个顶层设计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9.《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

      1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

     

      文件:夏县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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