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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22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012925369/2022-00710 发布时间 2022-07-22
    发布机构 夏县人民政府 文号 夏政办发〔2022〕29号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体裁 夏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夏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夏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全县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

      条例》《运城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夏县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

      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乡(镇)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2.1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夏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科局、县卫体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县林业局、县邮政局、运城银保监分局夏县监管组。根据疫情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县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职责详见附件2。

      各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要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建本乡(镇)应急处置队伍,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卫生防疫组、新闻报道组、治安保卫组等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吸收相关乡(镇)工作人员。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疫情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2.2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的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有关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宠物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3.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

      3.2.3  预警解除

      当突发动物疫情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有关方面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响应。

      3.3  信息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单位的人员;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

      3.3.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或县林业局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0.5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并同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0.5小时内向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县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先期处置,根据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三级、二级、一级3个响应等级。动物疫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县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县指挥部按照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4.2.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启动应急预案,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调运应急物资,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县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市农业农村局、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4.2.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

      1、县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向市农业农村局、县委、县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指挥落实应急措施。

      2、县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方案。

      3、县指挥部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乡(镇)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3  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对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4.5  响应结束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人员、装备、物资使用情况,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及通讯保障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应急、卫体、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体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会同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6.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见夏县动物疫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6.7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

      6.9  宣传教育

      县指挥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7.0 培训和演练

      县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根据需要开展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3日夏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文件《关于印发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夏防重指字〔2018〕21号)同时废止。

    文件:夏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pdf

    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