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5-10 信息来源: 夏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夏政发〔2021〕16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夏政发 |
夏政发〔2021〕16号
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单位:
《夏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夏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2.坚持放管结合。坚持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做到放管并重,宽进严管。要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3.坚持审管衔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对照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空白,也要杜绝随意扩大监管内容。
4.坚持依法改革。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改革方式,涉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政府统一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建立长效机制,探索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严格把握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改革事项清单,做到中央、省、市、县四级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根据《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梳理出涉及我县的69项事项清单(见附件1),其中直接取消审批3项、审批改备案的2项、实行告知承诺的15项、优化服务的49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明确“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文件要求,准确把握“进四扇门”的方法,尤其是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两种方式,纠正把备案变成变相审批,告知承诺流于形式、名不副实的倾向。要制定审批办事指南,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4种改革方式,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具体的办事指南、提交材料规范。
1.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没有必要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需及时准确获得有关信息的,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更好开展行业引导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且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四种改革方式中的监管要求,把握好事中事后监管基本底线,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措施,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分类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空白,也要杜绝随意扩大监管内容。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部门协调监管平台,优化升级信息化建设保障措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集中归集共享,实现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
三、完善改革配套措施,逐步达到“四个实现”
(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与经营许可有效衔接。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将涉企经营许可规范用语和经营范围的表述一一对应,并进行分类处理。对经营范围内容不包含许可事项的企业,直接实现“准入即营”。对经营范围内容包含许可事项的企业,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山西)推送反馈至有关审批部门及监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要依据企业申报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及时将所办审批备案事项内容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山西)归集到企业名下,实现企业信息精准推送、公示共享。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
(二)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建立审管联动系统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实时推送,审批部门在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即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推送信息;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中作出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决定和建议意见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推送信息。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管联动系统运行,推送时间以系统记录的发出时间为准,双方应及时查看。各部门要按照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要求,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
(三)实现政务服务“六个一”。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一是推行“一网通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线上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线下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一窗统一出件的服务模式。实行线上与线下深度融合、无差别办理。二是推行“一表申请”。认真梳理整合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将相关要素在一张表上整合;梳理申请材料,对能够在申请表内体现的内容,不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三是推行“一业一证”。将同一行业、不同类型许可事项整合到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实施“一业一证”综合许可。四是推行“一次能办”。对关联事项编制精准化、精细化、主题式一次性告知书,全方位、全链条、一次性告知到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强化落实“一次办”。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一次告知、一表提交、一门联办、一次办好”。五是推行“一口评价”。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服务对象对服务绩效进行评价。利用政务服务云平台、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实现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服务过程全覆盖、服务机构全覆盖,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的评价体系。六是推行“一机秒办”。引进智能“政务服务一体机”进大厅,运用“智能审批”模块,实施从事项受理到审批结果推送全流程的智能化、自动化,实现“零材料、智能批”。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实现事中事后监管不缺位。一是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二是加强信用监管与失信惩戒互补。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有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要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信用中国(山西)”等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主管部门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三是积极探索综合监管新模式,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的全程闭环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强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夏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等31个单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清单动态管理、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做好信息化保障,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确保纵向联通、横向接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法治保障工作,审阅完成县级审批事项清单后向社会公示。各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省、市上级对口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业务指导,强化部门间协作互动。要明确牵头股室,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和反映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证照分离”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政策宣传,重点突出“证照分离”改革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四)强化督查指导。县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纳入“13710”系统督办。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工作调查研究,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夏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月报表,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严肃问责。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 1.夏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2.夏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表)
3.夏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月报表
4.夏县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统计表
附件1
夏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序号 |
中央层面序号 |
国家 |
省级 |
改革 |
许可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直接 |
审批 |
实行 |
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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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25号),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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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 |
商务部 |
省商务厅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部门 |
√ |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由企业登记部门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部门,企业不需再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
|||
3 |
17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
√ |
1.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实行告知承诺。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对告知承诺制许可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告知承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告知承诺制许可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2.将虚假告知承诺、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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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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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1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登记表、像片、略图、名册)。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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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2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 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公安机关 |
√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经属地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后作出审核。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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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4 |
财政部 |
省财政厅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县级财政部门 |
√ |
1.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2.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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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6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省住建厅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
√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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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40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厅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1.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2.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申请人履行承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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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1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厅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申请材料,并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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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4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贮奶罐合格证明材料、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及健康证)。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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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45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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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46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面积、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制度、人员要求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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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9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 |
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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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5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 |
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已完成登记注册且已具备经营范围中含出版物零售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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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56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草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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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62 |
国家电影局 |
省电影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
√ |
1.出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电影放映许可的单位,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及时依法处理。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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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76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健委 |
诊所设置审批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规定,诊所取消设置审批环节,将其整合至执业登记环节一并办理。 |
1.对诊所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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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77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健委 |
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1.对诊所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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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8 |
应急管理部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设区的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
推动压减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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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8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省人社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1.进一步精简下放审批事项。2.取消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营业执照可查询或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3.优化再造审批流程。4.大力压缩审批时限。5.限制自由裁量权。6.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
1.实行监管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2.强化审批后的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行职业培训全程监管。 |
|||
22 |
8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省人社厅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1.进一步精简下放审批事项。2.取消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营业执照可查询或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3.优化再造审批流程。4.大力压缩审批时限。5.限制自由裁量权。6.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
1.实行监管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2.强化审批后的监管,实行年度报告和评估制度,加强审批后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执法对象名录库,定期开展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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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85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 |
√ |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时掌握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对苗头性问题联合研判,积极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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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13 |
民政部 |
省民政厅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审批 |
无 |
《殡葬管理条例》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
√ |
1.完善殡葬设施规划,通过规划对殡葬设施进行总量控制。2.加快殡葬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殡葬服务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增强监管效能。2.强化公墓年检制度,对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完善处罚机制和措施。3.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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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18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省人社厅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1.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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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32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 |
√ |
按照有关授权,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矿产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采矿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采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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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47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公开结果。3.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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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51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 |
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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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55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省住建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含暂定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 |
√ |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企业业绩、企业信用等能够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2.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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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61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省住建厅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 |
√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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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62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厅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在线获取并核验营业执照、安全驾驶经历等信息。3.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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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81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厅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
本县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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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85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厅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市、 县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4.对现有营运客车,通过政府内部信息核查方式,确认车辆处于年审有效期内。5.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拟聘用驾驶员承诺,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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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89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厅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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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90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厅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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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94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
√ |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统一经营等方式实施许可。 |
1.出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现场监管要求。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河道采砂业主黑名单制度,采取限制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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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96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
√ |
1.推进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管控目标、存量及准入条件,每半年公布存量情况和申请企业排序情况。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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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97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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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98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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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12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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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13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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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14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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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20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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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23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 |
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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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33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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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37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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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38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产苗种(不含原、良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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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47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含港、澳投资)设立审批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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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48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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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49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
51 |
254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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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67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健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饮用水供水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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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70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健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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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72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健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查环节,有关机构直接申请办理执业许可。 |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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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73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健委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 |
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 |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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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77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健委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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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97 |
应急管理部 |
省应急厅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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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314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动实现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
1.加强与广电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发布监管工作。2.加强广告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置。3.加大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从严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4.加大传统媒体培训力度,指导相关媒体依法依规发布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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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315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计量授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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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316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
1.检查有无进货查验记录和随货证明文件。2.查看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食品是否按照标示的条件进行储存。4.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5.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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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334 |
体育总局 |
省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
《全民健身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体育部门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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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5 |
体育总局 |
省体育局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体育部门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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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54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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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382 |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
省粮食和储备局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的粮食和储备部门 |
√ |
1.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公开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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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397 |
国家烟草局 |
省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设区的市、县级烟草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持证主体合规经营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取缔无证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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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399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草局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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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省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许可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待取得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后,由审批改为备案。 |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布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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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省林草局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市、县级林草部门 |
√ |
待取得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后,取消审批。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省级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2.依法对省级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人工繁育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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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省林草局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县级林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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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2.依法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人工繁育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
附件2
夏县 (审批部门)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审批事项名称)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夏县 (审批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式两份)
(审批部门名称)告知书
(此部分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款)
(二)
(三)
……
二、审批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二)
(三)
……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
其中,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承诺书
(此部分由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此样本供各审批部门参考使用)
附件3
夏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月报表
(2021年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本月 工作 情况 |
1.已开展工作 |
截止本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共办理行政许可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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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成效 |
成效内容 |
改革方式 |
累计总量(件) |
月度量(件) |
环比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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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及4种改革事项企业登记业务数量 |
四种改革方式 累计总量(件) |
取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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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改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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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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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改革方式月度量(件) |
优化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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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工作 情况 |
2.取得成效 |
惠及企业数量(户) |
四种改革方式累计总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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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改革方式月度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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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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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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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工作重点 |
填报说明:1.此表于每月23日前报送至同级审批服务管理局;2.“环比变化(%)”是指本月与上月相比的百分比变化情况;3.“惠及企业量”≤“办理涉及4种改革事项登记业务量”。例如,一家企业同时涉及二种以上改革事项时,统计“办理涉及4种改革事项登记业务量”合计应≥2,但惠及企业量只有1家。
附件4
夏县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信息类别
月 份 |
当月 |
累计 |
行政许可信息(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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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查信息(条) |
||
行政处罚信息(条) |
说明:1.此表为各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山西)”上的涉企信息公示情况,从2021年3月1日开始统计当月数。
2.此表连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后各部门对涉企经营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进展情况,每月23日前一并报同级市场监管局。
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