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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0-02-15      信息来源: 夏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0-02-15
    发布机构 文号 夏政发〔2020〕5号
    主题词 其他 体裁 夏政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期间,鼓励停产、半停产的中小企业保障职工工资发放,不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36个月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12个月。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对疫情期间企业当年吸纳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小微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企业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由企业到县人社部门进行申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的用工招聘,人社部门优先安排“春风行动”进行帮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夏县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运城市及我县收费项目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夏县税务局、各相关部门)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免收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期限暂定为两个月。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

      7.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或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8.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夏县支行、夏县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不降,增量不减,融资成本有明显下降。(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夏县支行、夏县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10.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减少疫情灾害影响。(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夏县支行、夏县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11.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夏县支行、夏县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四、加大政策执行

      12.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奖励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工信局、县教科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

      1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及商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4.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相关部门对企业上下游订单延期、复工复产等情况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

      15.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久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

      16.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优化政务服务

      17.调整政务服务方式。疫情期间,县政务服务大厅大力倡导“不急事项延后办、紧急事项咨询办”,以线上“不见面”服务、电话咨询、预约服务等方式开展相关业务;畅通线上服务渠道,通过山西政务服务网、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山西省市场登记电子化系统、“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办理。(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8.优化审批流程。疫情期间办理参保业务实行承诺制,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业务无需提交电子或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凭承诺书审批业务(疫情结束后,参保单位需将证明材料等一次性提交经办机构审核)。对确需到大厅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现场办理。(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人社局)

      19.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为首要目标,可暂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0.畅通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疫情防控物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物资(供水、供电、供气等)、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生产要素保障物质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期限暂定为印发之日起3个月。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夏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