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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7-03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012925369/2023-01062 发布时间 2023-07-03
    发布机构 夏县人民政府 文号 夏政发〔2023〕10号
    主题词 其他 体裁 其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资金效益,经县政府常务会同意印发实施《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夏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资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资金;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中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三)中央和省市专项补助的各项建设项目资金;

      (四)通过申请地方政府债券等用于投资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其它来源的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按程序调整增加,有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方案。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分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人为滞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三)效益优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决策及资金筹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资金。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单个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资金预算,详细注明资金需求量和资金来源,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需向县财政部门提供上级补助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到帐凭据,县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单等能够证明资金已落实的资料,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程序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确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按预算追加程序落实财政预算资金。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编制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申报争取资金。县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债券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定。项目资金使用按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其它来源的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落实到财政部门相关帐户,完成项目建设各项审批程序后,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执行。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县财政部门采取调整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方式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参与项目资金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其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

      第三章  项目变更及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为追加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额。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出工程变更:

      (一)国家设计、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

      (二)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致使不能满足强制性规范和使用功能,需增加隐蔽工程量的;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等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调整的;

      (四)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缩短工期、节约投资和土地的;

      (五)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审批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变更的内容、原因及相关单位论证意见;

      (二)变更的资金来源证明;

      (三)夏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需先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1.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组织发改、财政、审计、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论证,提出可行方案并签署意见。

      2.超过签订合同部分低于10%且金额小于10万元的,由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超过签订合同部分低于10%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由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后,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4.超过签订合同部分高于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

      5.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审批程序的,按上级规定办理后可直接变更,上级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6.所有项目变更审批金额30万元以上按程序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7.变更后不得超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倒查机制。中介服务(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环评、土地成本复核、会计事务咨询等)存在过错,削减20%中介服务费用;导致项目增加预算的,另按增加预算幅度相应核减中介服务费用。中介服务费用削减总和不超过50%。

      项目建设单位要选用信用好、业务精的工程造价机构,不能授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虚抬预算,若财政评审部门在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高于最终评审价15%的,本次评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所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三年内不得在夏县境内开展业务。

      第四章  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和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具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由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政府采购限额和招投标限额中央、省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前,招标控制价、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最高控制价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预算未经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合同管理。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后,应依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施工合同规范文本拟定标准示范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或财政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因中介机构过错造成同一项目流标达2次的,该中介机构(含其法人关联的中介机构)3年内禁止代理夏县境内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业务。

      第五章  项目投资评审、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县政府审定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的建设内容及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县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委托评审库中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项目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方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库(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审核库),中介机构审核库设在县财政局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可与财政评审库合库运行,服从县审计局、财政局管理,其审核行为受《审计法》、《审计准则》、《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约束。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决)算起始审核金额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预算由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结(决)算由审计局审计;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结(决)算由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局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财政评审库(中介机构审核库)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决)算审核。县审计局在抽查复核中介机构结(决)算结果时,若发现误差率超出3%扣减相应咨询费,并予以通报或约谈中介机构;若误差率超出5%扣减相应咨询费,并建议县财政局对审核机构从中介机构审核库中予以清退;对于存在故意行为者,作为案件线索移送纪委监委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工程预算或结(决)算审核实行合理下浮制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招标控制价在预算评审价基础上下浮幅度不低于上年度或相近年度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节约率(以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预算、结(决)算由建设单位审核把关。其中工程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审核后直接拨付。办理资金拨付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工程合同、发票、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竣工图纸、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详细组成清单及工程量、签证变更单等。

      第二十五条 向中介造价机构购买服务所发生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县内国有投资公司建设的项目,由相应的公司支付,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从相应的专项资金中支付,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其他投资建设的项目,从预算安排的评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未完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财政与审计部门不予审核结(决)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须对签字确认后的送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送审资料原因造成的造价变化,审核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资金拨付遵循“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的原则。

      第三十条  工程款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付款请求、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合同、监理单位工程款支付意见等填报《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批表》。

      第三十一条  合同价款以外的工程变更造价在依程序审批后,可并入合同工程总价,按进度拨付。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预留工程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审批增加投资额的,办理工程结(决)算、资金拨付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融资项目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

      (三)政府债券资金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资金都必须进行绩效管理。需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备条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制定绩效目标,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规范格式、内容和要求,同步编制、申报绩效目标,无绩效目标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其中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全覆盖,并将评价结果报财政、发改部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派驻纪检组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额度的;

      (三)应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而未组织的;

      (四)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中出现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转移、侵占、挪用、套取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所报送的工程结(决)算资料,需真实、准确。对签署虚假签证、篡改工程签证资料的,一经查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工程简化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后可先实施,直接进行结(决)算。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不适应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县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完工并已验收但未办理结(决)算的工程项目适用原办法;已开工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后续管理按照此文件执行)。

      附件:

      1.附件1:《关于实施**工程项目的请示》;

      2.附件1-1:《夏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审批表》;

      3.附件2:《关于**工程项目变更的请示》;

      4.附件2-2:《夏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5.附件3:《***单位**年***季度政府采购意向》;

      6.附件4:《夏县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7.附件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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