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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27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信息索引号 012925369/2023-00455 发布时间 2023-04-27
    发布机构 夏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科技、文化、教育 体裁 其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 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 法》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县执法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 事人 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三条 遵循比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 性质、违法情节、危害结果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 经济水平发展相一致。

      第四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结果分不予处 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五个等 级。

      第六条 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已被认定,但免 除其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的,应当约谈教育当事人并记录在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对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七条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定幅度或法定种类以 下的处罚,包括以下情形:

      ( 一 ) 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的处罚;

      ( 二 ) 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 三 ) 有多种处罚种类的,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

      ( 四 ) 应当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再处罚。对适用一般程序拟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集体讨论。

      第八条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定幅度或种类内、较 低或较轻的处罚,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的处罚;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 之间 20%以下区间进行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 之间 20%以下区间进行处罚;

      3、仅规定最高数额的,按照最高数额的20%以下区间 进行处罚;

      4、具有两个以上从轻且无从重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 幅度下限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三)有多种处罚种类的,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

      第九条 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之间的处罚,包 括以 下情形:

      (一)在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的处罚;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 之间20%以上80%以下区间进行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 之间的20%以上80%以下区间进行处罚;

      3、仅规定最高数额的,按照最高数额的 20%以上80% 以下区间进行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三)有包括罚款在内的多种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 的罚款处罚。

      第十条 从重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定幅度或种类较高或 较 重的处罚,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的处罚;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按照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 之间 80%以上区间进行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 之间80%以上区间进行处罚;

      3、仅规定最高数额的,按照最高数额80%以上区间进 行处罚;

      4、具有两个以上从重且无从轻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处罚。

      (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三)有多种处罚种类的,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 危害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 罚:

      (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 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 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 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 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 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 阻碍、 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应、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 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 重、 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如作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 重处罚建议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文书中说明,并经法制审 查后,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案件情节复杂或涉及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经集体讨论后,在笔录中说明相关理由及依据。

      第十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案件评查制度,科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 服务平台抽查、案件督办及转办等方式对下级部门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在发现下级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时,上级部门 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 括本数。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夏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部门可参照《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结合执法实践,依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夏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 2 年, 自 2023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附件:夏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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