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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夏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及使用制度(试行)

    时间:2023-04-20      信息来源: 夏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推进夏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规范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夏县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维护品牌形象和信誉,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双线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管理区域公用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3.区域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

      4.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三条 使用区域公用品牌,需要符合本制度的条件,并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得到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章 品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管理由夏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商务局)负责,成立夏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夏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商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待品牌成熟后,交由夏县电商协会具体负责运营。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和完善区域公用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制定区域公用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母子标”建设年度规划;

      3.组织制定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广规范,并对各授权使用单位进行审核;

      4.组织对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等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5.管理区域公用品牌的名称、注册、变更、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6.组织对涉及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第六条 组长职责:

      1.决定各企业关于区域公用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

      2.审批区域公用品牌发展规划;

      3.审批区域公用品牌年度建设计划;

      4.决定相关区域公用品牌的各项重大决定。

      第七条 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

      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应结合本县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情况每三年制定一次,区域公用品牌规划可以由领导小组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对于既定的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应根据政策、市场和授权单位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领导小组应根据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编制宣传营销设计系列指导意见。区域公用品牌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区域公用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建设目标定位,理念和品牌组合管理架构;

      2.为实现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目标提出实施方案,并使其符合发展战略,价值观和县域文化;

      3.对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4.对不同的品牌实施方案进行比较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准入标准

      第八条  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其生产地域范围为夏县行政区域。

      第九条 申请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诚信的职业道德,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健全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区域公用品牌需具备的条件:

      1.经领导小组登记,拥有自主产品商标;

      2.生产食品加工主体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营销的商品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企业或合作社等组织近一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质量事故,申报的产品近一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休闲农业开发项目所在场所或专营店柜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可以使用区域公用品牌。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填写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和以下资料:

      1.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三合一营业执照);

      2.规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书面承诺;

      3.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基地面积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请使用者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产品基地、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工作,根据考核情况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核获准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主体,应及时与领导小组签订《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签订期限为两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协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

      第十六条  经审核未获批准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领导小组应当给出正当理由。申请者可自收到审核意见15日内,向区域公用品牌所有权人提出申诉意见,由标志所有权人或管理部门进行裁定,相关各方应当尊重裁定意见。

      第五章  使用规则

      第十七条  申请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在其生产、经销包装上应当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参加各类展销活动时应展示区域公用品牌,进行品牌宣传。

      第十八条  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单独使用,使用方式可以为贴标,也可以直接印制在包装箱上。

      第十九条  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经营主体在印制标识前必须向领导小组申请样式和数量备案;不得擅自改变标识的文字、图形、颜色、比例,不得擅自加印。

      第二十条  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经营主体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印有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包装箱及贴标的领用台账,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  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经营主体必须及时向夏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传送和更新企业溯源资料及生产信息。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基础上,建立自有品牌,形成“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的双标识体系。

      第六章  品牌宣传推介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社区)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时,应注重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产业协会、经营主体举办或组团参加冠以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推介、展销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七章  被许可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区域公用品牌;

      2.使用区域公用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组织的培训、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对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5.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应有专人负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2.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区域公用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

      3.严格遵守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包装和宣传推介规定;

      4.被许可人应将冠有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销售情况定期汇报;

      5.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违规违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被许可人或许可产品的许可资格:

      1.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2.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

      3.转让、出售、馈赠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

      4.对抽检发现的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违反品牌使用许可协议,侵犯授权方合法权益的;

      6.有损区域公用品牌信誉的。

      第二十八条 使用主体或产品被取消许可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和包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用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区域公用品牌信誉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使用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公用品牌信誉的,追究其损害区域公用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和追诉

      第三十一条 经许可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

    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