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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2-05-25      信息来源: 夏县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级以及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条 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分布,衔接资金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兼顾乡村振兴一般帮扶村和示范村,推动均衡发展。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六条 各相关行业部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拟定衔接资金的支出方向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乡村振兴局同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安排。

      第三章 资金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支出方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支持实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重点支持农业特色种养提升行动。

      3.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统筹支持开展必要的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4.支持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衔接资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发改、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相关部门以及乡镇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资产管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相关文件、资金分配结果、管理制度、项目实施、项目进展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县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乡镇级要在媒体或政务公开栏公开资金来源、用途、项目建设等情况,接收社会监督;村级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等要在行政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要严格履行公示公告制度,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通过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乡村公开栏(墙)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1.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对衔接资金来源、规模、用途、分配使用等情况在夏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各乡(镇)要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各类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效益、受益对象等情况。

      3.各项目村申报乡村振兴项目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审核批准后要公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建设内容以及资金效益等内容。项目启动实施后,要对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公示公告要同时公布主管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公示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五条  中央衔接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夏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夏脱贫攻坚组〔2018〕4号)同时废止。

      中共夏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4日

    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