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土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时间:2020-04-17 信息来源: 夏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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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然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晋国土资规[2018]1号)。
二、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力服务和保障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严格用地管理,全面分析排查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数、成因,精准对症施策,加快清理处置,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已批已用未供”建设用地。
1.具备供地条件的企业,处罚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2.因资金原因不能完善手续的工业用地企业,实行差别化方式供地。一是长期租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租金。长期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二是先租后让,设定投入产出条件后,先以租赁方式供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再以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并缴纳出让金。约定的租赁与出让使用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其中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三是弹性出让,约定的弹性出让期限一般为10年、20年、30年。
3.已占地又不完善用地手续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二)“已批未用未供”的建设用地
1.有意向用地单位的,督促用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完善相关供地手续并开发建设;对逾期未完善到位的,由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与意向用地单位对接,尽快对相关地块依法公开出让。
2.无意向用地单位的,结合新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快从好供应已批土地。
(三)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根据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1.政府原因。采取有偿收回、等价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
2.企业原因。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将受让人纳入联合惩治目录,限制其再次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低效利用土地
1.对基本建设没有进行或者中途停止,两年内未建成、建成两年内未投产的;企业连续两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储备进行再出让,或者通过协商进行土地置换,对于企业的搬迁进行一定的补偿。
2.对企业报批面积大、实际使用面积小、利用粗放造成浪费的,通过政府有偿收回、企业出租或者分割转让部分土地形式处置。
(五)未批租占土地
1.对有意向的用地且生产经营良好的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处罚到位、交纳报批保证金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2.对拒绝完善手续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3.用地单位将未批租占的土地私自出租、转让的,依据《土地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2020年12月4日